政府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政府处置不良资产作用 -凯发登录

发布时间:2017-11-15 浏览次数:
当前银行不良资产情况与特点
政府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政府处置不良资产作用
       2012年以来不良贷款率持续上涨、不良贷款余额持续增加。2012年至2015年末,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95%、1%、1.25%、1.67%,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4929亿元、5921亿元、8426亿元、12744亿元。而从各年利润看,分别为12386亿元、14180亿元、15548亿元、15926亿元,不良贷款增速高于利润增速。当前银行不良贷款有两个显著特点:首先,不良与经济下行息息相关,处置起来会更加复杂。2012年至2015年gdp增速从7.8%降至6.9%,不良贷款持续双升。产能过剩地区不良贷款率偏高。如山西、内蒙古两地不良贷款率均超过4%,“领跑”全国。其次,实践中,银行创造了很多腾挪资产做法,真实情况较账面数据差。2015年末银监会365份银行罚款样本显示,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率失真的主要手段有:一是科目腾挪。部分银行通过虚假票据转贴现业务方式实现信贷资产出表,隐藏信贷资产科目归属真实情况,将贷款转移至同业投资科目核算。二是分类不实。部分银行机构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反映不真实、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而被处罚。三是不良出表。部分银行机构利用证券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将资产变为非标,通过同业相互购买、转让等手段,将不良资产转移出表,消除或减少即期不良资产。
政府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政府处置不良资产作用
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置中需要
也能够发挥更多作用
政府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政府处置不良资产作用
(一)从过去经验教训看,政府能够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是政府直接干预较多形成的不良资产,政府要带头处置。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银行业产生大量不良贷款。这轮不良资产很多是政府干预造成,所以处置主要由政府主导,财政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1.4万亿元银行不良贷款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同时政府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自身改革,增加盈利,处置不良资产。二是即使不良资产主要是市场形成,特殊情况下也需要政府协调解决。如2008年8月美国陷入金融危机后,金融体系面临崩溃危险。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2008年经济紧急稳定法案》,通过“不良资产救助计划”稳定金融市场,由财政部实施“资本购买项目”消化掉政府从银行购进的“有毒资产”。2013年5月美国财政部宣布,金融危机后出炉的“不良资产救助计划”资金回收率超过94%,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基本完成。三是不良资产处置中可能出现很多问题,政府要提供帮助。如在不良资产清收方面,受财产权概念模糊、有关抵押品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执法环境制约,银行不良资产清收难度很大。同时由于诉讼进程缓慢,部分债务人在此期间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银行债务现象时有发生。对此,需要政府有所作为。此外,在制定和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丰富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渠道,适当放宽资产管理公司准入门槛,完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等方面,同样需要政府发挥积极作用。 
 
(二)从现实看,已有主要处置手段不足以满足需要,需要政府更加作为。现实中主要有两种处置手段:一是资产管理公司(amc)购买方式。这种方式主要依赖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但随着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完成,四大amc进入商业化经营阶段,对不良资产筛选日渐增强。如过去一段时间,它们青睐房地产不良资产。克而瑞研究中心研报显示,四大amc旗下的房地产不良资产约5895亿元。房地产相关不良资产抵押物价值高、升值潜力大是amc青睐主因。由于四大amc处置对象主要针对个案,对不良资产有较高筛选标准,因此无法很好满足快速批量处置巨额不良资产要求。二是不良资产核销方式。目前银行严格按照财政部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来核销呆账,流程复杂漫长,效率低下。如核销企业不良资产必须证明企业破产、关闭,且要求证据齐全,否则明知企业不可能归还贷款也不能核销。由于不良贷款债务人多为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财务会计证据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导致不良资产核销难度大。
 
政府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政府处置不良资产作用
当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政府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政府处置不良资产作用
(一)设计规则
 
1.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规定。资产证券化作为批量交易方式能在短期内同时转让大量不良资产所有权或收益权,快速处置不良资产。但不良资产证券化牵涉众多交易主体,结构复杂,风险也大,必须有完善的办法保证良好运作。然而目前我国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缺乏专门法律法规,应尽快制定完善相关办法。 
 
2.调整不良资产核销规则。近年来虽然财政和税务部门对不良贷款核销政策做了大量简化,但仍然存在财税政策不协调,无法实现税前列支核销以及银行能够获得批准的“呆账核销”金额与实际需要冲销的贷款损失不匹配等问题。在当前不良贷款压力上升背景下,可进一步完善核销规则,加快核销进度。 
 
3.完善债务置换细则。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在甄别存量债务基础上,把短期、高息债务(包括银行贷款、bt、城投债、信托融资等)换成中长期、低成本债券。目前方案对地方政府发债后的资金使用范围和偿债资金来源等规定不明。如偿债资金来源没有明确地方政府发债是以地方税收担保的一般责任债,还是以特定项目收益为偿还来源的项目债。应规范债务置换及地方发债行为,明确地方债发行、资金使用、项目进展、资金归还细则。
 
4.制定“互联网 不良资产”等新现象的新规则。2014年起四大amc陆续与淘宝网、蚂蚁金服等平台合作,开启不良资产互联网处置模式。今年以来“不良资产线上处置平台”不断涌现,如包之网、资产360、搜赖网、分金社、人人收等。这些平台从信息、数据整合,到催收、处置,再到接入互联网理财端,对接普通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互联网 不良资产”模式发展壮大同时,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跟进,避免带来新的风险。 
 
(二)协助处置
 
1.运用司法力量打击逃废债行为。要加快法制建设,将恶意逃废债行为纳入犯罪范畴,在《商业银行法》、《刑法》关于金融刑事犯罪专章中增加制裁、惩处、打击逃废与拖欠银行债权行为的条款,也要协调银行同执法部门的关系,优化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和法律执行环境。 
 
2.协调债务重整。作为对债务企业情况比较了解的当地政府,可充分发挥独特资源优势开展沟通协调,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同时,帮助债务企业改革脱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带头偿债。2008年以来各级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政府提供担保、中央代发公债等方式融资,形成巨额地方政府性债务。面对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地方政府应肩负起相应责任,从大局出发,统筹资源,带头偿还政府债务,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三)做好配套
 
1.妥善处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社会问题。不良资产处置可能伴随企业“关停并转”及由此带来的失业率上升问题。要妥善处置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更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以创业带就业。 
 
2.推动建立地方amc。根据财政部和银监会发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但省级amc处置不良资产范围半径过大,对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及风险状况难以充分了解,增加收购和处置成本。可尝试组建有地方政府背景的、熟悉地方情况的地市级amc,发挥决策链短、经营灵活的优势。 
 
3.管理预期,谨防错误激励,使不良资产处置成为不合理的“盛宴”。在不良资产处置各环节,政府都要形成有效监督机制,不能为片面追求不良资产处置速度而强迫银行贱卖不良贷款,更要防止银行与其他主体之间,借助处置良机,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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